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结合我校实际,设立betway手机最新下载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与授予学士学位相关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本科生教育管理、学士学位点建设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构成
(一)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超过20人,每届任期三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有本科专业的教学院(部、中心)学术分委员会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三)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受理有关人员对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受理有关学士学位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士学位事项。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士学位授予等事宜。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或其他有关决定时,必须召开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成员必须达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视为有效。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任委员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