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计划生育协会,委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修改决定》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条例》简称为《条例(2016版)》)。为便于基层在工作中全面、准确地理解、执行《条例(2016版)》,我委制定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鉴于原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已失效,我委将涉及实施原《条例》的有关应用解释、解答、批复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修改,与《修改决定》的内容一并纳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
第二条解释:如何理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条例(2016版)》第二十二条所称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在我省是指1979年5月26日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作出“育龄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并对“凡只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证,给予表扬和鼓励”规定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当时的法规政策规定的领证条件,申领了《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这些人员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凭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相关待遇。
自《修改决定》正式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