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在职教职工生活福利,发挥各级工会在维护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作用,本着以教职工为本理念,充分体现学院大家庭的温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对在职教职工福利(独立核算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福利未列入)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职教职工福利费来源:
(一)校行政拨给校工会的专项福利性经费;
(二)其它用于福利性的经费。
第二条 在职教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及管理:
(一)在职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在职教职工集体福利性事业、传统节日及其他慰问和补贴;
(二)在职教职工福利费由学校工会财务单独列账管理和使用,接受学校工会经审委员会的审查,参加湖南省教育工会组织的省直属基层工会财务互审和省教育工会年度审计,并定期向学院教代会和工代会报告,接受审议;
(三)在职教职工福利费的费用报销结算程序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其会计凭证、账簿与工会经费会计档案合并管理;
(四)校工会每年可安排10%的福利费用于“教工之家”和“教工小家”活动场所的设备添置和维修等福利性事业建设;
第三条 在职教职工特殊福利补贴标准:
(一)在职教职工逝世,按照政府规定办理丧事的,由所在部门分工会协助亲属办理丧事,校工会派人参加悼念,送悼念品和慰问金共计500元,其在校工作的配偶和子女不再享受慰问金。对离退休教职工逝世,校工会派人参加悼念或委托学校离退处送悼念品进行悼念;
(二)在职教职工配偶和父母(含岳父母、公公婆婆,下同)逝世,在市区内校工会派人参加悼念,在市区外校工会委托所属分工会参加悼念;其配偶和父母是本院教职工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办理,其配偶和父母非本院教职工的,送悼念品和慰问金共计400元(双职工不重计);
(三)患危重病或因公负伤住院的在职教职工,校工会组织探望慰问,送慰问物资和慰问金共计400元。患一般疾病住院的在职教职工,校工会委托所在分工会组织探望慰问,其慰问金在校工会拨给分工会会员活动经费中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分工会自行确定;
(四)因家庭突发事件造成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因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一次性开支自付部份超过1万元以上的,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可在事发一个月内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其办理程序是:本人填写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表一由所在部门工会小组长核实证明一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工会主席分别签署意见一向校工会生活福利部提交经济损失有效证据或住院自付医药费有效票据一校工会研究评定标准。补助标准:一等1000元,二等800元,三等500元。过期申请不再受理。
第四条 节日慰问物资和慰问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全年在学院财务处领取工资和津贴,且按时交纳工会会费的在职教职工,享受全年节日慰问物资和慰问费发放标准;
(二)新进教职工已在财务处领取工资和津贴,按时交纳工会会费的,从办理人会报到之月起,按全年职工福利费月均数按月计发;
(三)在职教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后,从下一个月起在学校离退处享受福利待遇;停发工资的人员,从停发工资之月起,不再享受在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条 对教职工退休和女职工生育的慰问:
(一)凡在职教职工办理正式退休期间,校工会送200?元纪念品或礼金表示祝贺和慰问;
(二)凡在职女职工生育小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校工会女工委派人表示祝贺,发放生育慰问金500元。
第六条 在职教职工子女读书奖励、补助及慰问:
(一)凡在职教职工子女参加普通高考录取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校工会表示祝贺,凭录取通知书发放奖金400元;
(二)在职双职工独生子女费:240元/年,其中医疗补贴:60元,保健费:60元; 单职工独生子女费减半。
第七条 其它慰问
(一)荣获省级以上劳模的在职教职工,在春节前校工会组织慰问,慰问金1000元;
(二)在“三八”妇女节期间,校工会为全校在职女教职工发放纪念品或奖金表示节日慰问,其费用在专项经费中开支;
(三)在“六一”儿童节期间,由各分工会发放节日纪念品或奖金作为节日慰问,其经费在校工会下拨的会员活动费中开支。
第八条 独立核算的院属单位,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单独负责本单位教职工集体福利性事业,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负责本单位职工各种福利待遇的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上述在职教职工福利待遇标准将按照学院财力状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