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巡视意见
,
根据省委贯彻实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
,
现就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本通知中接待用餐标准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下人员,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湘接待工作
,
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公务活动
,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三、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
,
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长省直单位常驻地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
。
非在长省直单位,按照属地原则
,
常驻地的范围按所在地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范围执行。
四、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
,
在省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
,
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
,
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的
,
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此之外
,
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
,
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
20
元、中晚餐各
40
元
;
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
20
元、中晚餐各
50
元)
,
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
,
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各省直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单位食堂、所属宾馆等内部接待场所的管理
,
确保其能够提供以上标准内的工作简餐。
五、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
,
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在常驻地范围内
,
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
,
可在早餐
20
元、中餐
40
元、晚餐
40
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
。
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
4
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
4
小时以上
8
小时以内的
,
可按不高于
40
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
,
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
8
小时以上的
,
可按每餐不高于
40
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
。
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
,
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
。
各单位应就工作餐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审批程序
,
定期对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七、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
必须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
,
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
200
元
/
人
·
餐
,
厅局级
160
元
/
人
·
餐
,
其余人员
140
元
/
人
·
餐
。
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
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
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八、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
省属国有企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由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
年
10
月
29
日